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31

问题 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具有契约的性质,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其不能对抗第三人
B、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C、约定夫妻财产制必须婚后为之
D、进行财产约定时,如果夫妻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约定行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

答案B

解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夫妻财产制具有契约的性质,具有相对性,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可以对抗该第三人。选项A错误。该条并未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时间,不是必须婚后为之。故选项C错误。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般认为,身份行为具有人身性、特定性,须亲自为之,不适用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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