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双方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暂不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

admin2016-07-08  38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双方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暂不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并使用A楼房。2013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4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有关丁公司破产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贾某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可以进行申报
B、乙公司有权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C、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
D、对于B银行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相关当事人不得以对丁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丁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取回权、出资责任。(1)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所以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所以选项A错误。(2)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可依法收回该楼房。所以选项B正确。(3)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4)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肴效,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5)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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