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题)

admin2018-05-10  32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题)

选项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A错误:本题中存在两个担保:(1)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保证银行的100万元债权:(2)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为甲公司设定债权质权,担保甲公司追偿权的行使。若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债务,乙公司与银行贷款之债消灭,根据保证的附从性,甲公司的保证之债消灭,甲因此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其追偿权消灭,即反担保所担保的权利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继而推知为反担保所设立的债权质权消灭。
B错误:根据民法理论,债权质权适用债权让与规则,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推知若将出质的债权转让但未通知丙公司,则该转让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丁公司无权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C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流质契约无效。
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质权也适用该规则,即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j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