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

admin2022-03-09  38

问题 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并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对该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支付75%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决定取回货物。
    (3)2019年5月,天海公司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于2020年2月15日到期。
    (4)天海公司对丁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但天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届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天海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天海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可以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天海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以不合理的价格与关联公司甲公司进行交易,所以天海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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