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乙公司起诉至合同约定履行地(为甲、乙公司住所地外的第三地)法院。该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公司为获得胜诉,以公司联谊名义邀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到香港旅游。该行为被乙公司发现后,申请回避。法院经核实后另行组成合

admin2013-05-03  38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乙公司起诉至合同约定履行地(为甲、乙公司住所地外的第三地)法院。该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公司为获得胜诉,以公司联谊名义邀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到香港旅游。该行为被乙公司发现后,申请回避。法院经核实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以该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进行不公开审理。该合议庭经过审理,发现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经债权人乙公司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对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管辖
B、乙公司申请回避后,法院经核实另行组成合议庭
C、合议庭以该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进行不公开审理
D、经债权人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

答案B

解析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且两公司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的规定,该案件应由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移送管辖,故A项错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本案情形,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回避情况,故B项正确。我国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是经当事人申请。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未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C项错误。企业破产案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进行审理,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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