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2/32)

admin2021-01-31  9

问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2/32)

选项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共同正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当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共犯才对结果负责。
由于甲、乙二人是共同正犯,只有共同实施的一个整体正犯行为,重伤结果与此整体行为有因果关系,则共同正犯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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