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程序。 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36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程序。
  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该法条是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比较旧破产法,此次新《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扩大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破产不再是少数企业的“专利”,国有企业的破产从以往的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走向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除部分国企和金融机构破产事务外),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优胜劣汰”的同一市场规律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投资、 交易将更趋公平,市场竞争法则将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 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既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也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由此可见在原有法律规范框架内,我国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适用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完全不同的,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这一问题在新破产法中得到修正。 第二,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相对于原有的破产法只允许国有企业和公司制法人企业破产,第135条完成了重大突破,将市场上的各种企业主体全部纳入破产法的保护范围,有利于解决市场退出的问题,促进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但是,应当看到,新破产法仍然没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这也是破产法今后的努力方向。 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是维持市场秩序的需要。大量的经济主体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当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果没有破产法的规范,债权人势必陷入对债务人财产的争夺。这种争夺过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资金的回收,同时也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极高的社会成本。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最终将会导致个人信用市场的萎缩和社会交易链条的断裂,严重损害经济体系的效率。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各国破产法都对个人破产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新破产法将个人破产排除在外,是令人遗憾的,应当及时加以完善,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破产法。 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对个人实行破产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相关法律修改前,这两类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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