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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试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admin
2016-07-20
26
问题
试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选项
答案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已到期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未到期,或者虽然到了履行期但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以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为必要,假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3)须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不能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基于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都不得转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此外,不能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3)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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