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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9年5月死亡,留有一笔遗产。甲之妻乙尚在世,大儿子丙于2008年去世,丙曾收养过一名小孩丁,甲之二女儿离家一年多且杳无音信,无子嗣。甲在去世前曾留下遗嘱将一套房子给邻居戊,戊答应,但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出车祸身亡,仅有一子。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甲于2009年5月死亡,留有一笔遗产。甲之妻乙尚在世,大儿子丙于2008年去世,丙曾收养过一名小孩丁,甲之二女儿离家一年多且杳无音信,无子嗣。甲在去世前曾留下遗嘱将一套房子给邻居戊,戊答应,但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出车祸身亡,仅有一子。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admin
2012-09-29
36
问题
甲于2009年5月死亡,留有一笔遗产。甲之妻乙尚在世,大儿子丙于2008年去世,丙曾收养过一名小孩丁,甲之二女儿离家一年多且杳无音信,无子嗣。甲在去世前曾留下遗嘱将一套房子给邻居戊,戊答应,但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出车祸身亡,仅有一子。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的亲人没有答应,则甲的房产不能转移给戊之子
B、甲之二女儿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C、丁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甲之遗产
D、如果没有任何遗嘱,丁还可以继承属于自己的部分
答案
C
解析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收养关系不会影响继承的效力,因此,丁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甲之遗产,由于有第一顺位,盯不能作为第二顺位的人再次继承。甲之二女儿一年多杳无音信但仍不符合宣告失踪,仍然具有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戊之子可转继承戊从甲处获得的房产,不需甲家人同意。只有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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