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开设餐馆并领取营业执照,为父亲筹集住院手术费用,孙某将餐馆转让给章某,但工商手续未变更。顾客刘某在餐馆就餐时被食物中的玻璃碴刺伤喉咙,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与章某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13

问题 孙某开设餐馆并领取营业执照,为父亲筹集住院手术费用,孙某将餐馆转让给章某,但工商手续未变更。顾客刘某在餐馆就餐时被食物中的玻璃碴刺伤喉咙,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与章某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孙某承认刘某的诉讼请求应经过章某同意
B、孙某不得单方与刘某和解
C、孙某与章某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必须一致
D、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如果法院征得章某同意,可以将章某作为共同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孙某为营业执照中的业主,其将餐馆转让给章某,但未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孙某与章某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与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可见,必要共同诉讼其中一人上诉,法院无需征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而是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确定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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