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李某又在审判前死亡,其子小李依法继承遗产。现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小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的侄子赵某自愿代为承担。则下列各主体中,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admin2014-02-27  37

问题 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李某又在审判前死亡,其子小李依法继承遗产。现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小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的侄子赵某自愿代为承担。则下列各主体中,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

选项 A、张某
B、张某的监护人
C、小李
D、赵某

答案A,B,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张某属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而由于张某没有被起诉,不能称之为“刑事诉讼被告人”,故而张某的监护人不属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但对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张某的监护人在张某没有个人财产或财产不足时,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注意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小李不愿意而免除。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故而赵某也可以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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