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85

admin2017-11-28  39

问题 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85题,多选)

选项 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
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46条第(1)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在本题中,省建设厅、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基于同一事实(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分别作出吊销许可证、罚款决定,若对上述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向同一法院起诉的,依据上述法条,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据此,选项A正确。
    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中,市安监局的罚款决定和省建设厅的暂扣决定是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属于“同类行政行为”。如甲公司对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起诉的,则被告为二人以上,法院合并审理的须“经当事人同意”,故在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A项错误。注意:《行诉法执行解释》与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综上,则A项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题中,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数额超过1000元,故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该法第42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题中,省建设厅作出的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而非“吊销”,故无需适用听证程序。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案,省建设厅、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基于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吊销许可证、罚款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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