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

admin2013-11-05  25

问题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接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侧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卷四2009年真题试卷第5题)问题:
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主要参考法律规定】《仲裁法》第20条、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58条、第61条、第64条,《仲裁法解释》第7条、第22条、第29条

解析 1.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结合本题,刘某与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先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之后,刘某与何某叉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依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刘某与何某先前约定的仲裁条款失效。之后,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于是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依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依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本案中,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依法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依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结合本案,刘某提出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依法应由仲裁庭决定依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何某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依法应当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3.(1)《仲裁法》第3l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依据以上《仲裁法》规定,结合本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是错误的。第三名仲裁员依法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2)《仲裁法》第37条第l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结合本案,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依法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3)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刘某提出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与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首先,依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审查并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其次,依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何某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其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并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4.(1)《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刘某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被执行人何某住所地乙市中级法院或者房屋所在地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何某应向M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3)《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结合本案,受理刘某申请强制执行的中级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中级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如果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受理执行的中级法院应裁定恢复执行。5.《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解释》第22条规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结合本案,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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