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dmin2009-03-25  44

问题 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选项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答案1,2,4,8

解析 本题主要是在考察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的淡话笔录并没有违反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 谈话笔录由证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即可,无需按手印,所以B项的说法不正确。 对于谈话笔录形成的地点,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在证人家中形成的谈话也是合法的,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中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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