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雷某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李某为管理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8-03  23

问题 悠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雷某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李某为管理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债权人会议如认为李某不能公正执行职务,可以决议更换
B、如李某与悠悠公司控股股东有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C、李某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从其报酬中支出
D、悠悠公司出资额占10%的出资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答案B

解析 A选项考查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对于不能公正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只有申请法院更换的权利,没有最终的决定权。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管理人的选任。《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第(三)项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4条第(三)项规定:“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B选项中的李某属于近姻亲关系的情形,不得担任管理人。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管理人的报酬。《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乍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既然管理人的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并列,说明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是另行支出的,并非从管理人的报酬中支取。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中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中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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