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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丈夫早逝,留下一子一女张甲和张乙。张甲于2013年与邻村妇人董某同居,同年5月,张甲写下一份“声明”称,若其人身出现重大伤亡,则其全部财产由董某取得,其他人无权占有。2014年,董某与其丈夫王某离婚后继续同张甲生活。张甲在某天外出时,被董某前夫王某刺死
李某丈夫早逝,留下一子一女张甲和张乙。张甲于2013年与邻村妇人董某同居,同年5月,张甲写下一份“声明”称,若其人身出现重大伤亡,则其全部财产由董某取得,其他人无权占有。2014年,董某与其丈夫王某离婚后继续同张甲生活。张甲在某天外出时,被董某前夫王某刺死
admin
2017-10-30
43
问题
李某丈夫早逝,留下一子一女张甲和张乙。张甲于2013年与邻村妇人董某同居,同年5月,张甲写下一份“声明”称,若其人身出现重大伤亡,则其全部财产由董某取得,其他人无权占有。2014年,董某与其丈夫王某离婚后继续同张甲生活。张甲在某天外出时,被董某前夫王某刺死。经查,张甲名下有20万元存款和房屋一套。其母李某已80岁,但无任何经济来源,其妹张乙早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张甲曾向村里借款l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甲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李某继承
B、张甲遗产应为李某保留必留份
C、张甲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D、张甲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答案
B,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入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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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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