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为因与家庭闹僵,宣布断绝父子关系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甲独自在S城打拼,欠乙20万元未还,且甲与丙同居,生下一女(3岁),甲无任何财产。甲父死亡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为因与家庭闹僵,宣布断绝父子关系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甲独自在S城打拼,欠乙20万元未还,且甲与丙同居,生下一女(3岁),甲无任何财产。甲父死亡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8-10-17
33
问题
甲为因与家庭闹僵,宣布断绝父子关系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甲独自在S城打拼,欠乙20万元未还,且甲与丙同居,生下一女(3岁),甲无任何财产。甲父死亡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B、甲之女有权主张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如甲父的遗产已经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自动恢复
D、如甲父的遗产尚未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肯定恢复
答案
B
解析
对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如甲在遗产分割之前表示后悔。其继承权是否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非肯定恢复。因为放弃继承权为单方行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就发生效力。至于甲在遗产分割之后表示后悔,其继承权肯定不恢复。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定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甲之女(非婚生)为甲法定义务的权利人,其有权主张甲的行为无效。对于甲的债权人。其无权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因为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而非消极不增加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6P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
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0)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0)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0题)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3,多)
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人民币3000多元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
随机试题
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货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2万元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Therewasariverwithasmalltownoneithersideofit.Thetownswerelinkedbyabridge.Oneday,aholeappearedinthebri
某市拉丁酒吧位于青年路178号,青年小区一期居民住宅楼(6层)1号楼和2号楼之间的联接体(2层)的首层,层高5.30m,建筑面积229m2,场所内局部设置夹层,夹层面积84m2。该酒吧所在建筑为框架结构,共2层,原设计为车库及办公用房,地上一层出租作为酒吧
代理是由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正常情况下代理具有的特征有()。
甲公司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0000台,每台售价为3.04万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13000台,单位成本2.8万元,2015年
强调知识的动态性、学生经验世界的丰富性和差异性、学习的情境性,实现知识经验转换、改造。这些观点符合()。
多重中断方式下,开中断的时间应选择在()之后。
[1,3]
128π/3
ThekindofthingthathappenedlastSaturdaynightisaregularoccurrenceinthevillag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