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公司总经理,乙是其司机。某口,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乙见甲拨打120之后,便离开肇事现场送甲前往洽谈商务。但因延误救治,丁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9-07-11  48

问题 甲系某公司总经理,乙是其司机。某口,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乙见甲拨打120之后,便离开肇事现场送甲前往洽谈商务。但因延误救治,丁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C、由于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对甲、乙分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不存在共犯关系
D、甲、乙均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乙违章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甲指使乙逃跑,致使被害人因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甲和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作为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例外。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仅仅是受甲的指使而逃离事故现场,而并没有将被害人丁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因此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等价性,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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