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四人一起谋杀周某,其中两人使用木棍,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第四人用铁管助威,周某死亡,经查周某死亡原因是头部出血。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9-11-02  18

问题 赵、钱、孙、李四人一起谋杀周某,其中两人使用木棍,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第四人用铁管助威,周某死亡,经查周某死亡原因是头部出血。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该致命伤,所以不对死亡承担责任
B、第四人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不承担责任
C、赵、钱、孙、李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D、不管是哪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四人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即使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死亡的致命伤,但该行为也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推进了4人共同的杀人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物理上的因果性,该第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故A项错误。
    B项,第四人虽然未实行杀人,但在一旁用铁管助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强化了另外3人的犯罪心理,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应对死亡结果负责。故B项错误。
    C项,四人共谋后,在共同的杀人故意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杀人行为,虽然各个共犯人所使用的杀人方法有所不同,也有共犯人仅提供帮助,但无碍于4人成立共同犯罪。故C项错误。
    D项,既然4人成立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将部分实行犯直接导致的死亡结果归属于每个与结果有因果性的共犯人。即使查不清楚死亡结果是哪一人造成,4人均对死亡负责。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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