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2018年10月柴油机发生重大故障,甲乙决定对其进行修缮而未通知丙丁。 2019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

admin2022-03-09  39

问题  2018年2月,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2018年10月柴油机发生重大故障,甲乙决定对其进行修缮而未通知丙丁。
    2019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
    2020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
    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做任何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2020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以交易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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