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卷二真题试卷第20题)

admin2014-05-30  35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卷二真题试卷第20题)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解析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据此,只有C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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