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钢铁公司是某市冶金工业局所属的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当地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受理案件,3月19日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发现,债务人曾于 2003年1

admin2009-02-15  41

问题 A钢铁公司是某市冶金工业局所属的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当地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受理案件,3月19日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发现,债务人曾于 2003年12月11日向本市一国有纺织企业B公司无偿转让货运汽车3辆,于2003年8月28日向该市冶金工业局所属的另一家国有钢铁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锅炉两台。债权人会议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违法行为,追回财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要求:请回答在上述案件的进行过程中,有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在破产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问题。 (1) 法院发布破产日期延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在案例中,法院3月1日受理案件,本应在3月10日前发布公告,但其延至3月19日才发布公告,与法律规定不符。 (2) 发现破产企业于破产前有依法应撤销的违法行为,该撤销权依法应由清算组行使,由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例中由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且法院予以批准,与法律规定不符。另外,法律规定可撤销行为的发生期间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该破产企业1998年12月11日向B公司无偿转让3辆货运汽车的行为可依法撤销,但其1998年8月28日非正常压价出售2台锅炉的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外,故不能依破产法对其行使撤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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