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建筑公司工人,利用看管爆破材料的工作之便,窃取雷管30支、炸药1公斤准备携带回乡交给开办矿山的叔叔使用。在火车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遭到民警盘查,主动交代了盗窃雷管和炸药的事实。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

admin2014-02-27  41

问题 张某系某建筑公司工人,利用看管爆破材料的工作之便,窃取雷管30支、炸药1公斤准备携带回乡交给开办矿山的叔叔使用。在火车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遭到民警盘查,主动交代了盗窃雷管和炸药的事实。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

选项 A、张某成立自首
B、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C、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D、对张某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1,2

解析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是数行为犯数罪。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择一重处,是处断的一罪。其典型形态是伪造某物用于实施其他犯罪。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它与想象竞合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实质的一罪。例如,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杀人与伤害两个罪名。本案中,张某实施了盗窃、携带爆炸物的数行为,因此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余地。故c项错误。
   成立牵连犯通常要求两个要件:(1)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2)客观要件:行为人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关于牵连关系,在理论界有不同主张。根据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
   本案中,张某盗窃雷管和炸药的主观目的是想回乡交给其叔叔使用,那么张某盗窃雷管和炸药并持有、携带回家都是在一个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另外,窃取爆炸物通常包含据为己有之后持有乃至携带回家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触犯盗窃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但是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D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张某遭到盘问后交代了盗窃爆炸物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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