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dmin2013-04-25  36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选项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A,B,C,D

解析 《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副县长也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所以A项市长的意见是错误的,应当选。《宪法》第114条规定,台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读法第46条的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根据以上法条,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无需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所以市长的意见错误,B项应当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该条,设置区公所不能由县人大决定,所以市长的观点错误,C项应当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该条,市长的意见错误,所以D项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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