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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由于没有约定,开发商将59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37个,以至少每个4万元的价格出售,引发全体业主不满,认为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从此双方纠纷不断。 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车库车位的所有权?
某小区,由于没有约定,开发商将59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37个,以至少每个4万元的价格出售,引发全体业主不满,认为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从此双方纠纷不断。 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车库车位的所有权?
admin
2017-08-18
34
问题
某小区,由于没有约定,开发商将59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37个,以至少每个4万元的价格出售,引发全体业主不满,认为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从此双方纠纷不断。
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车库车位的所有权?
选项
答案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要按照开发商和业主的约定决定。本案中,业主没有与开发商约定车库、车位的归属。对于开发商出售车库、车位的行为,首先应当根据该小区内的实际情况分析开发商是否已经满足该小区业主的基本的停车需要,如果满足了业主的基本停车需要,则开发商的行为合法有效。如果没有满足业主的基本的停车需要,那么就损害了业主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从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考虑,《物权法》第74的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依《合同法》第52条,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应当属无效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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