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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
admin
2014-07-21
32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本法条是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由于缺乏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该法条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基础和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及构成要件:(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合同。构成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应当具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误解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较大损失三个要件。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合同。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经验、合同中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两个要件。(3)因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有进行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故意并有实际行为、相对方的订约行为与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不同于无效合同,它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和撤销权。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合同,经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有效,经撤销的合同与无效的合同一样,从合同开始起无效。但是,被撤销的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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