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

admin2014-07-03  45

问题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某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做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选项 A、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B、某乙构成诈骗罪
C、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某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4,8

解析 某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项为正确答案。
   参见《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囚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
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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