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孙某为自己、妻子、母亲和父亲投保了“全家福”保险,每人交保险费180元共计720元,保险金额每人3万元。经投保中报,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保险单正面填写了投保人全家人姓名、年龄和互相关系及保险费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对象必须

admin2012-02-06  32

问题 2009年10月16日,孙某为自己、妻子、母亲和父亲投保了“全家福”保险,每人交保险费180元共计720元,保险金额每人3万元。经投保中报,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保险单正面填写了投保人全家人姓名、年龄和互相关系及保险费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对象必须是本县市城乡家庭身体健康的以下成员:夫妻、父母、一周岁以上的子女、孙子女,且必须都作为被保险人,由家庭成员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一年。该保险是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残、死亡和疾病死亡。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对条款作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对投保人询问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该保险也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合同成立后,孙某之父在2010年5月病故,孙某以其父保单签发180日后因疾病死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经查明投保前孙某之父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孙某之父已患癌症,但未告知保险公司,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2)本保险合同上未有孙某之父的签名同意,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投保人虽隐瞒了癌症这一重要事实,但由于保险人没有主动询问,所以不得解除合同。(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该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而是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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