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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列问题。(2014年试卷三第92~94题) 2014年1月,田某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列问题。(2014年试卷三第92~94题) 2014年1月,田某
admin
2017-03-28
38
问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列问题。(2014年试卷三第92~94题)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B,D
解析
A选项考查合伙事务执行权。如果合伙协议未作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每个合伙人都具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本题中,田某作为合伙人,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6项事项,即(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据此可知,田某签订的礼品订购合同不属于6项中的任何一个,因此无论合伙标的额大小,田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均有自由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本题中,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的礼品订购合同,在签约前不需取得朱某同意,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异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本题中,首先,虽然朱某享有异议权,但其提出的异议属于合伙内部事务,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田某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京顺公司所签礼品订购合同的效力不受朱某异议的影响;其次,法律并未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异议能影响其他合伙人所执行的合伙事务的效力,因此朱某的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选项正确。
CD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绿园商贸中心是普通合伙企业,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签约,所产生的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王某、张某、田某、朱某是普通合伙人,均需对该签约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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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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