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

admin2017-03-09  29

问题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选项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与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通过买卖合同,意欲使甲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乙的利益,属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乙的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所以,选项A的请求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甲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但是《合同法》第75条又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乙的撤销权必须在得知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本题中乙应当在2004年5月之前行使。但是题中乙在2004年7月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要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行为权利,人民法院不会再支持其的撤销要求。所以选项B的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但是本题中甲与丙的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也就是说乙起诉的时候甲的债权还没有到期,所以不符合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乙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所以选项C的请求也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在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关于侵犯债权的规定,所以丙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所以乙也不能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选项D的请求也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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