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美、李扬二人离婚后,不久潘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李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潘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李扬为其监护人。李扬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21-12-16  25

问题 潘美、李扬二人离婚后,不久潘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李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潘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李扬为其监护人。李扬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接受李的请求
B、驳回李的请求,指定潘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李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李扬与潘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只有当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应根据法律规定顺序由其近亲属等作为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潘美死亡,立遗嘱设定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并为女儿指定了监护人,父母单独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这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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