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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
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
admin
2014-07-03
34
问题
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47,单)
选项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某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
答案
A,B,C,D
解析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如果是若干个内容不同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内容相同,但是文号不同,都不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所谓“共同”,应当做实质的理解,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等。本案中,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因此.本案的被告应当是环保局和水利局作为共同被告。同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本案,县环保局与县水利局联合责令化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县环保局与县水利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化工厂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起诉,起诉的被告是适格的,只是有遗漏.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考生还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行为和行政许可中的联合行为是有所不同的。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如果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采用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那么,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例如.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而且该市人民政府确定由规划局牵头,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如果在统一办理的过程中,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都同意颁发许可,只有建设局认为不应当颁发许可,那么某公司不服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以建设局为被告,而不是以这四个部门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不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县水利局不能反诉,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案.田某仪是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责令化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田某权益或者义务,其被打伤也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当时人格已经被所代表的行政机关吸收,田某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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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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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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