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共同抢劫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

admin2014-12-08  26

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抢劫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人的次日,将被告人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因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我国的庭前审查的性质为程序性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在审查范围内,不应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二审上诉后,审判程序的启动方式错误。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瑚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卜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人的次日,将被告人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的做法错误。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一审判决是未生效的削决,不能交付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条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应当将王某、李某和张某一同交由二审法院审查处理。 (4)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5)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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