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

admin2022-09-19  13

问题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法考真题]

选项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A,B,C,D

解析 A项,《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人爷死亡,其子甲作为郭大爷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同时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代替其母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乙为郭大爷的女婿,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且可以多分。C项,《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本编(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内与郭大爷无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D项,《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丁作为养子可以成为继承人,因其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0E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