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日上午9时,张某给好朋友李某打电话,要把自己的一套高级音响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李某说,我考虑考虑,张某说:“行,但你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答复。”2002年10月2日晚10时,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家中无人,李某在电话中录音留言,表示购买

admin2013-08-14  39

问题 2002年10月1日上午9时,张某给好朋友李某打电话,要把自己的一套高级音响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李某说,我考虑考虑,张某说:“行,但你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答复。”2002年10月2日晚10时,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家中无人,李某在电话中录音留言,表示购买。2002年10月3日上午,李某写了书面答复,准备下午寄给张某,此时接到张某电话,说音响已经卖给另一位朋友黄某。李某下午通过邮局,将书面答复寄给张某,张某于第二天收到。李某于2002年10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强制张某实际履行合同。你作为张某的律师分析此案。

选项

答案(1)张某给李某打电话,是以口头方式发出的出售要约。 (2)该要约要求李某以书面的方式承诺,“要约人是要约的主人”,有权决定承诺的方式。 (3)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因此,该要约属于可以撤销的要约。 (4)《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张某将标的物转卖他人并通知李某,是撤销要约的行为,该撤销通知于李某发出承诺通知前送达,撤销有效,故张、李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5)合同不成立,自然没有履行效力,因此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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