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

admin2009-03-19  29

问题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

选项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2,8

解析 本题涉及承诺与贸易术语。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货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在交货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在本题中6月14日国某公司来电为要约,中国山东公司2003年6月17日复电对要约有了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不为承诺。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又构成对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最终没有答复,双方合同没有成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所以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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