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试卷2第63题)

admin2017-03-16  38

问题 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试卷2第63题)

选项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本题A、D两项完全符合法条规定,C项与法条规定“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相矛盾,所以C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可见B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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