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22-12-29  28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该规定可知,本题中无论是将共有份额转让给共有人,还是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人,均无须经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同意,故选项A错误。
    《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由该两条规定可知,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B选项“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错误。
    《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由该规定可知,本题中在甲向共有人之外的戊转让其共有份额,共有人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其提出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的情形,则不属于“同等条件”下,故选项C错误。
    《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现为《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题面未交待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不予支持。故D选项“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错误。
    综上,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B、C、D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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