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新北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4人在签订合同时,职务分别是四个业务部门的部门经理,每月工资7000元。2011年8月,该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的4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性业务部,周某等4人由部门经理降为业

admin2017-06-20  29

问题 2010年6月10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新北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4人在签订合同时,职务分别是四个业务部门的部门经理,每月工资7000元。2011年8月,该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的4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性业务部,周某等4人由部门经理降为业务主管,每月工资均降至5000元。周某等4人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总经理则认为这是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周某等4人应当服从安排,否则,公司将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周某等4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遭公司拒绝。周某等4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周某等4人的请求?为什么?

选项

答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周某等4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cj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劳动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