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是个体运输户,2002年5月在运输过程中不幸坠入山谷而车毁人亡,妻子徐小英得知消息后上吊自杀,留下一12岁儿子李明明,村委会在处理丧事后,对其财产和债务作了清查,其财产有:房屋一栋,价值10000元,现金500元,家庭用具和其他财产约5000元,共计1

admin2009-08-23  55

问题 李军是个体运输户,2002年5月在运输过程中不幸坠入山谷而车毁人亡,妻子徐小英得知消息后上吊自杀,留下一12岁儿子李明明,村委会在处理丧事后,对其财产和债务作了清查,其财产有:房屋一栋,价值10000元,现金500元,家庭用具和其他财产约5000元,共计15500元,其债务有,购车银行贷款20000元,货损4000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29000元,于是村委员与银行、货主一起召开了一个会议,到会的还有李明明和李明明的叔叔李民,会议达成一个书面协议。(1)李明明由李民抚养,房屋由其处理,货损4000元由李民负责。(2)丧葬费5000元由李军的家庭用具和其他财产折抵。(3)银行贷款由李明明在18岁后5年内还清,与会各方表示同意,并在协议上签字。
  问:(1)李明明在协议上的签字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债务大于遗产时,李明明能否分得遗产,为什么?
  (3)银行贷款由李明明还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4)货损赔偿是否应先于银行贷款的偿还?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无效,李明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签订此类协议的主体资格。 (2)李明明有权分得遗产,因为他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清偿债务时,应确保其生活需要。 (3)不合法,继承人只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应由李明明在18岁以后偿还银行债务。 (4)不能优先,无担保的债权应均等受偿,银行的货款和货损应按比例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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