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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上旬,甲服装公司发现上月本公司漏缴一笔税款,3月15日,甲公司安排财务主管到乙县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因本公司新人职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计算错误漏缴税款7万元,当即补缴了该笔税款及截至补缴税款日的滞纳金。 2015年4月,甲公
2015年3月上旬,甲服装公司发现上月本公司漏缴一笔税款,3月15日,甲公司安排财务主管到乙县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因本公司新人职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计算错误漏缴税款7万元,当即补缴了该笔税款及截至补缴税款日的滞纳金。 2015年4月,甲公
admin
2018-06-23
32
问题
2015年3月上旬,甲服装公司发现上月本公司漏缴一笔税款,3月15日,甲公司安排财务主管到乙县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因本公司新人职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计算错误漏缴税款7万元,当即补缴了该笔税款及截至补缴税款日的滞纳金。
2015年4月,甲公司收到乙县地方税务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两份文件将发文日期提前至2015年3月5日,并要求甲公司将签收日期记载为相同时间,甲公司拒绝签收。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5日后受理该案,但一直未予答复。
2015年7月2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乙县地方税务局在法定举证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并向法庭出示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县地方税务局的处罚程序违法,但基于“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撤销,建议甲公司撤诉,甲公司表示拒绝。
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
选项
A、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
C、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D、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的权利
E、行政处罚决定书拟送达时间
答案
A,B,C,D
解析
(1)选项E:在“告知和说明理由”阶段,行政处罚是否最终作出尚不确定,不可能在此时要求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拟送达时间;
(2)选项ABCD: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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