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意外怀孕。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

admin2013-08-28  34

问题 李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意外怀孕。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她和爱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她不想苦读两年的学业毁于一旦,但她更害怕因手术而失去永远做母亲的能力。思量再三,她向学校提出休学或者停学申请,但学校认为任何规定不能违反,只能按规定办。因为丈夫也在此校读书,李女士没办法,在学业与孩子上她含泪选择了孩子。
    随着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施行,目前各个高校“婚禁”的大门基本打开,但还不彻底;而生育的大门还是关得很严,要么退学,要么放弃生育。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
  请结合以上材料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800字。

选项

答案大学生生育权应当受到平等保障 材料中李女士的生育权受到学校规定的限制,不得不选择了生育权而放弃了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在校大学生的生育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我认为在校大学生的生育权应当得到平等的保障。学校不应当限制在校大学生合法的生育权。 第一,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禁止已达到生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第二,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受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生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 第三,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来看,婚姻法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生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许多高校的规定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第四,从法和人权的关系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生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 可见学校限制在校大学生的合法生育权是违反宪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也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进步的表现。 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生育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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