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梅系某纺织厂女工,1995年8月怀上身孕。预产期为1996年6月10日。由于吕梅血压偏高,有轻度妊娠中毒症状,医生建议她提早休息,于是吕梅从5月20日开始休产假,并每周去医院作产前检查,以防分娩发生意外。1996年6月25日吕梅产下一女婴,分娩时因胎儿过

admin2009-01-15  43

问题 吕梅系某纺织厂女工,1995年8月怀上身孕。预产期为1996年6月10日。由于吕梅血压偏高,有轻度妊娠中毒症状,医生建议她提早休息,于是吕梅从5月20日开始休产假,并每周去医院作产前检查,以防分娩发生意外。1996年6月25日吕梅产下一女婴,分娩时因胎儿过大,造成难产。1996年9月7日,纺织厂通知吕梅上班,吕梅随即找到厂方领导,并拿出难产证明,以产假尚未休完为由要求继续休假。厂方认为产假从吕梅休息之日算起到8月20日止,因难产延长15天,理应9月7日上班,并告知吕梅若不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吕梅无奈,只好上班。由于9月份是纺织厂紧张工作时期,吕梅仍从事原来的高强度体力劳动,再加上营养不足,工作辛苦,致使子宫脱出,不得不停止上班。根据厂方规定休假只发70%的工资,吕梅深感生活困难,再加上家庭不富裕,遂向厂方多次要求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纺织厂认为:吕梅产假已过,产假后上班导致子宫脱出与厂方无关,厂方不应给予经济补偿。吕梅在病情尚未好转,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迫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公断。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妇幼卫生保健
B、合理安排妇女劳动
C、女职工“五期”保护
D、保障妇女就业权利

答案1,2,4,8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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