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设备的合同,标的额为500万元。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支付50万元作为预付款;B公司于4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标的额

admin2015-05-26  30

问题 2013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设备的合同,标的额为500万元。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支付50万元作为预付款;B公司于4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标的额5%的违约金。为保证合同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B公司以自有的两辆汽车提供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B公司又请C公司为自己提供保证担保,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13年3月5日,A公司又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器修理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修理H机器,并约定A公司于6月5日上门提取机器。2013年3月10日,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背书了一张由D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50万元,并注明“合同履行完毕后方可转让”。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13年4月10日,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4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于4月20日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返还预付款5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5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对解除合同和返还预付款50万元没有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要求,理由是:由于接到一笔政府采购的订单而无法按期交付A公司的设备,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2013年4月30日,A公司要求C公司履行保证责任,C公司表示拒绝,并先后提出两个理由:第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A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2013年5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3年5月25日,A公司知道B公司破产的事实,要求取回自己的H机器,同时要求以B公司设立抵押的两辆汽车获得优先清偿,结果发现两辆汽车已经于2013年4月20日被B公司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F公司并已交付,而H机器也被管理人于2013年5月20日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甲公司并已交付。A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H机器,但遭到甲公司拒绝。
    2013年5月30日,E公司将从B公司受让的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G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到D银行拒绝,理由是:A公司已经通知银行,由于与B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停止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拒绝返还H机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拒绝返还H机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的H机器已经交付给甲,且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甲是按市场价格买入的,支付了合理对价,所以甲取得了H机器的所有权,可以拒绝返还。A公司应向B公司申报债权,且可以要求B公司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转让H机器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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