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调整)买卖合同+定金合同+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

admin2017-04-09  70

问题 (2009年,经调整)买卖合同+定金合同+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0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诉讼所涉及的程序及时效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本案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纱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不得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C、本案如果在2008年10月10日起诉,则必然超过诉讼时效
D、本案既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E、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答案D,E

解析 (1)选项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BD: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无任何迹象表明不适用简易程序;(3)选项C: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还有其他的要求履行的行为,或者被告有承认债务的行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至2008年10月10日起诉并不一定会超过诉讼时效;(4)选项E:仲裁协议可以事先订立,也可以事后订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JU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