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6年8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8月1日。后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已知,无其他约定。根

admin2017-11-17  22

问题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6年8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8月1日。后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已知,无其他约定。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B、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若乙银行于2016年8月5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不能拒绝
D、若乙银行于2016年8月5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可以先诉抗辩权进行拒绝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BCD: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2016年8月1日,乙银行于2016年8月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所以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不能拒绝;连带责任保证不涉及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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