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dmin2011-11-27  30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选项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甲公司转让债权,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乙公司同意,只要通知乙公司就可以。A选项不当选。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则债务并没有转移,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由题干表述“将债务转移给”可以推断出此处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非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中,因为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故该债务转移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即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而至于戊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并存债务承担人,需要在题干中增加条件才能给出答案,故本题设问的是如果戊公司提出抗辩,能够成立的理由是什么。戊公司提出抗辩有两个层面的可能:第一层面,戊公司抗辩债务承担不成立,自己根本不是债务人;第二层面,戊公司抗辩甲公司不得主张代位权。根据前述分析,戊公司在第一层面的抗辩是能够成立的。综前所述,乙公司和戊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因此,戊公司可以以此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B选项当选。如果戊公司选择提出第二层面的抗辩,那么,问题就转变为:即使戊公司追认自己属于债务加入,就丁公司提出代位权诉讼本身而言,戊公司是否可以提出能够成立的有针对性的抗辩。代位权规则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乙公司只是简单地对戊公司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能仅以此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其债权。因此,戊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C选项不当选。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只有乙公司对戊公司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仲裁,才不构成怠于行使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出,即使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务纠纷存在仲裁条款,后该债务经过乙公司同意转移给了戊公司,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亦存在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不得成为戊公司对抗丁公司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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