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14题)

admin2017-06-13  35

问题 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14题)

选项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答案B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修订,1907年正式着手,于1910年12月完稿。《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岗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会馆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同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选项A正确,不当选。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现行刑律》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是清廷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其内容和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因此,《大清新刑律》是专门的刑法典,并没有关于民事条款的规定。选项B中认为《大清新刑律》“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是错误的,当选。
    《法院编制法》由修订法律馆拟定,于1910年2月7日颁行。该律仿照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拟成,共十六章一百六十四条。它仍然采取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各级审判机关独立执法,行政官和检察官不得违法干涉,各级监察厅设于同级审判厅内,实行四级三审制。选项C正确,不当选。
    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其立法内容的特点之一就是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有秘密通讯之自由,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国家应当保障公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利,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利,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利。所罗列之民主自由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法律文件都充分。据此,选项D正确,不当选。虽然《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这种自由,但是根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实质上是把宪法抽象规定的各项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地否定了,人民并不能真正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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