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600万元。甲公司没有上诉,也没有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后查明:甲公司现存账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但甲公司拥有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

admin2016-05-05  38

问题 2012年10月10日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600万元。甲公司没有上诉,也没有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后查明:甲公司现存账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但甲公司拥有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0万元,拥有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00万元;拥有中外合资企业戊公司股权150万元,并于2002年8月新注明了一家独资企业。现人民法院依法对甲公司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对甲公司在其独资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此时,人民法院可不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

选项 A、可以
B、不可以

答案A

解析 《执行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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