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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dmin
2014-02-08
44
问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选项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8
解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本题ABC项均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而D项则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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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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